医疗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政策
摘要:为研究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及其对策,以H省和H省D市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现状为例,分析被征地农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调查发现,有的地区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并且征地补偿费用增长趋势跟不上物价的增长趋势,征地补偿费用低等问题。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应借鉴较为发达省市的经验,加强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认知,完善相关政策并且积极宣传,加强监督促进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的落实,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以有助于推进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0 引言
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大量增加,按照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转化为建设用地来满足对土地日益增长的需求。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定、公布的区域土地总价格来确定。考虑到土地的原始用途、质量、生产价值、地理位置,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制定补偿费用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这说明征地补偿标准需要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1]。
1 土地征收工作现状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将土地征收流程概括为: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与审批→补偿安置方案的备案与实施。
以D市为例,为满足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需求,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D市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可操作的文件,例如,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度修改了各县(区、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以I区片为参考),如表1所示。
表1 D市征地补偿标准
县(市、区)名称
2012年价格(元/667m2)
2020年价格(元/667m2)
增长幅度(%)
W市
120000
120000
0
F区
124000
138000
11.3
D县
43000
57000
32.6
Q县
48300
56960
17.9
Y县
66000
88000
33.3
G县
53200
66500
25.0
S县
62000
73000
17.7
可以看出多数县(市、区)的补偿标准在缓慢增长,但也存在个别县级市征地补偿标准未增长的情况。
2 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政策实施现状
征收土地后给予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针对土地被征收后,失去土地、生活来源的农民,政府为切实解决这一群体的生计问题,在养老、就业、医疗等方面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其性质融合了补偿和社会保险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收补偿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在政府(以H省D市为例)信息公开网站上可查到各地区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机构和相关政策。
2.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H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有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D市(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设有农村社会保险处来处理失地农民保险问题。
2.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劳动保障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自2004年起,国务院多年来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政策和部门政策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太多。通过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咨询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了解到,H省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D市正在执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为2020年政府办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在国家层面,与被征地农民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正在逐步完善。从地方来看,多数省份出台了关于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文件,部分较为发达的省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定的政策。例如浙江省鼓励当地的企事业单位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于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2006年,义乌市奖励雇佣被征地农民,并按相关的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2]。
3 征地补偿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的政策和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层面一直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制度。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政策较为宏观,部分省份也并没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出台对口的政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文献发现,与被征地农民相关的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水平存在局限性
认知的局限性导致征地工作产生困难。部分被征地农民缺乏维权意识,缺少对沟通渠道的了解,难以向工作人员表达诉求,致使征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顺利推进。认知上的限制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例如,一些被征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偏低,对于被征地后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之后,意味着他们不得不改变原来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放弃传统的农耕习惯,在短时间内适应非农工作[3]。如今需要高技术水平人才的就业环境对于缺少专业技能的他们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年龄大,学习、适应能力差的人来说,还可能面临被非农工作淘汰的风险。被征地农民自身的认知局限性对其长远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3.2 与被征地相关的制度宣传不到位
被征地农民对制度缺乏了解,在不了解政策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的配合度自然会降低;缺乏参与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4],还可能出现要求将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现象,在制度推进过程中,因宣传和对政策的解读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在没有统一解读的前提下,不同人对庞大复杂政策的不同解读可能导致产生谣言,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3.3 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
政策执行落实的过程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征地补偿有关的问题。例如,前期公告时,一些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费用产生疑虑,担忧费用是否会落实到位。这可能会对区片综合地价产生疑惑,进而影响征地的时效。土地征收之后、补偿落实之前,存在被征地农民上访寻求帮助,希望帮助其将征地补偿落实的问题。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如下:首先,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透明度不够,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其次,个别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理解政策,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有效的政策解读,没有及时解答被征地农民的问题,产生上访等问题。补偿费用审批手续繁琐,使得部分保障费用没有办法及时发放。
3.4 征地补偿政策不够健全
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一条款虽给予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存在“同地不同价”,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给被征地农民带来一定的损失。通过查阅D市及其他省市地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水平标准偏低,不能达到保障的要求,且缺乏相应的增长机制;缺乏明确统一的补偿标准,最后的补偿难以与当地的发展水平和所征土地的未来价值匹配,导致农民不仅丧失原来的收入,还影响其长远的生活。D市W区的征地补偿在近十年内并未上涨,一次性的安置补偿方式虽然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短期内的生活问题,但缺乏可持续性,造成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随着货币贬值而减少,相对被征地前,失去长久的生活来源。
其次,政策执行机关即地方政府缺少监督,因此需要加强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相关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问题由地方政府管理,给予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但在缺乏指导和监督时,存在给予被征地农民最低补偿倍数的风险,所以需要制定统一的裁量标准。检索现存的判决书发现,对于地方政府未管理和制定相关政策产生的纠纷,法院往往判决地方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无论是上级政府还是司法机关,仍需对地方政府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若缺乏相关的监督措施,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相当于空谈。
4 完善征地补偿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的认知水平
征地前,有关单位应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让被征地农民对政策有深入的了解。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当今社会需要技术性人才,可根据岗位和市场的需求,对农民进行培训。首先让其在思想上产生转变,改变传统的农耕思想,提高其对新事物、新职业的接受度,为其向非农生活转变做好思想准备。其次,政府应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岗位信息,全方位就业指导。此外,在就业压力大、农民在就业市场不占优势的情况下,鼓励农民创业,开展因地制宜的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并给予提供资金、小额贷款、减免税款等方面的支持。以多种方式提高农民的认知水平,提高向非农生活转变的积极性。
4.2 加强对政策的宣传
各地应抓住互联网迅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利用网络媒体对政策进行多维宣传,充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利用三微一端进行宣传。同时开展传统的宣传形式,到被征地农民所在地开展宣传活动,印发相关的传单,制作利于农民解读的宣传视频,向村民宣传征地的工作程序、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内容;利用村里的广播站播放对政策进行解读的音频。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树立参保的意识,避免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理解偏差产生的问题,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4.3 完善监督制度,促进政策的落实
虽然政策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仍应充分利用、落实现有制度。为防止滥用职权,无论是征收前、征收中,还是征收后,有关机关都应接受监督。监督工作关系到农民的直接利益。首先,在征收前,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在征收中和征收后进行征收补偿时,也应加强相关监督,做好征地补偿的记录工作,接受监督。对征地补偿款实行事前、事中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保证资金去向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凸显媒体监督的重要性,媒体舆论的监督能促进政府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进而更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笔者通过检索与被征地农民问题有关的法律文书发现,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的方式作出不向外嫁女发放征地补偿的决议,存在区别对待外嫁女的问题,这种有失公正的做法不仅需要政策引导,还需要外界的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的费用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应当监督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利用情况,避免出现区别对待外嫁女的情况。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也有助于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近年来,我国对于退休政策逐步做出调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做好与延迟退休政策的衔接。
4.4 加快修订完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政策
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费用,优化征地补偿制度,使之与社会保障相适应。征地补偿的标准与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相协调,动态调整补偿标准,避免出现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与社会福利不协调的局面[5]。因地制宜统一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补偿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来统一补偿标准。从长远来看。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后所得的社保金,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5 结语
完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关乎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也关乎社会的稳定。根据“十四五规划”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我国将持续推进城镇化进程,被征地农民也会不断增多。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是一项长远任务,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多方合力来完成。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问题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远发展,从法律规定、各地政策到就业培训从方方面面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工作。
作者简介:张晓萌,女,1999年生,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疗保险政策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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